[委托人名称] 地址: [委托人地址] 联系方式: [委托人联系方式] 乙方(协同伙伴人): [协同伙伴人名称] (以下简称"我司") 地址: [协同伙伴人地址] 联系方式: [业务伙伴人联系方式] 甲方委派乙方代办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事项,双方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本着平等自愿、诚实守信的原则,经友好协商,达成本协议。 第一条 协同伙伴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代办以下企业登记事项: 企业名称核准; 工商注册登记; 税务登记; 4. 社会保险登记; 5. 银行开户及刻章等相关事宜。 第二条 履行期限 第三条 协同伙伴费用 业务伙伴费共计人民币[金额]元,具体费用明细如下: | 费用项目 | 金额(元) | |---|---| | 企业名称核准 | [金额] | | 工商注册登记 | [金额] | | 税务登记 | [金额] | | 社会保险登记 | [金额] | | 银行开户 | [金额] | | 刻章 | [金额] | 第四条 委托人的义务 甲方保证委托乙方代办事项的真实性、合法性; 甲方应及时支付业务伙伴费用,并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; 4. 甲方应及时审查乙方提供的材料,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。 第五条 协同伙伴人的义务 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事项,及时、准确地为甲方办理企业登记事项; 乙方在办理过程中,对甲方提供的材料负有保密义务;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办理进展情况,并听取甲方的意见;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,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代办服务,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;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,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,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。 第七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,双方应协商解决。协商不成时,应向江岸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 第八条 附则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; 本协议一式两份,双方各执一份,具有同等法律效力; 未尽事宜,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,并以书面形式确认。 甲方(委托人): 乙方(合作伙伴人): 代表人: 代表人: 日期: 日期:










